1、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办理材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
3)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征收科窗口申报
2)受理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递送至征收科科长审核,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征收科窗口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基金接收函,不符合转入条件的通知并退回单位;
3)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提供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帐号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4)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财务科确认到账后,持基金转移单到征收科窗口办理职工接续个人缴费记录,再传递基金转移单交财务登账处理。
注意事项
资料不齐全的,参保单位根据《个人账户转移补充情况表》,按表中所示内容到转出地社保险经办机构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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