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要异地就医转诊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务工人员;需要异地就医转诊人员。
2、办理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费用清单原件;
3)住院证明书(诊断证明);
4)医保定点医院等级证明;
5)本人保山市内储蓄卡账号;
6)社会保障卡(IC卡);
7)非参保患者本人办理该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书;
8)若患者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同时提供所住医院的死亡证明。
3、办理流程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市外异地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本人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携带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证(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公章)、伤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和患者单位公章)、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本人保山市内储蓄卡账号。非参保患者本人办理该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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