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市本级参保人员、单位;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c.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办理材料
1)新就业社保局的社会保险接收函;
2)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
3)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医疗保险证、历、卡;
4)《缴费凭证》。
3、办理流程
1)带身份证原件在新就业社保局开个接收函(要看当地政策,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
2)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3)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4)新就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转入成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当事人或单位。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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