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户籍在无锡市区,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我市区为待遇享受地的人员。在我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正常缴费后即可办理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a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b户籍在我市,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c经县级以上组织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在我市调入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d达到待遇领取时,按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享受地的。
2、办理材料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转移用)、《参保凭证》(医疗转移用);
2)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参保人户口簿;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此表可直接网上下载或向我市社保中心业务窗口索取,并由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注:委托单位代办转入申请的,请用人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个人代办转入申请的,请代办人携带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我社保中心社保关系转移部(无锡市广瑞路2号)提出转入申请。
2)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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