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省内异地就业参保的;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户籍变动的
3)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办理材料
1)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工作调动函或与转入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单位)申请,填写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资料发往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窗口办理;
3)资料发转入地社保局。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