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
2)非本市户籍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
3)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养老保险(无年龄限制)。
2、办理材料
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如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3、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注: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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