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市本级参保人员、单位;
2)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统筹范围外就业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办理材料
1)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并开具保险转迁关系接受函→申请人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关系转移函→窗口初审→会同相关科室复核→窗口申领保险金。
4、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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