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已在市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单位或本人已办理停保手续。
2、办理材料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联系函(跨省转移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表;
4)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办理转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参保凭证》(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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