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住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2、办理流程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2)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明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初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终审,参保地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费用结算以参保地终审结果为准。
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规定结算,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4)各县区经办机构应按月汇总异地住院就医结算费用,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由市社保经办中心按月拨付给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异地来汉住院人员在我市各县区定点医院产生的直接结算费用由市中心按月拨付给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由县区核定后拨付给相关定点医院。
5)因急诊抢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不能办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报销手续的,在核准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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