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关于社保跨省转入的社保办理政策及指南

时间:2021-07-16 18:35:14来源:网友观点作者:婵姐

1、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c.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d.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办理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应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社保证、在25-28号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应提供:《参保凭证》、身份证、社保证、在25-28号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居保转职保应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25-28号窗口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4)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应提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年账单(个账科开具)、身份证、社保证、户籍信息。
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应提供:身份证、社保证。

3、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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