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期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符合国家特殊工种、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政策的。
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上述第三项中,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病退手续;女不满45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
2、办理材料
失业人员持《退休申报表》、《失业证》、身份证、个人结算存折及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市就业服务中心退休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应同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退职)的前1个月,携带户口簿、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存折(个人结算账户),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退休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录入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核对户口信息,打印《退休申报表》。失业人员核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社保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
注:时限材料齐全,1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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