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办理资料:
1)《苏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1份;
4)半寸近期相片一张;
5)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卡),合同制职工需提供劳动手册或合同书;
6)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已纳入市级财政统发工资的参保人,需提供本人建设银行统发工资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根据不同申领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市属公有企业的离岗退养人员需提供《转制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待遇审核表》;
2)属事业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需提供《脱钩改制事业单位离岗退养待遇审核表》;
3)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核实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申请表》;
4)属因病非工伤病提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5)属干部身份退休的人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或《干部退休呈批表》;
6)属公务员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呈批表》;
7)属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及个人申请;
8)属于女干部身份退休的人员,但个人申请放弃干部待遇,符合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放弃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审批表》。
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a、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b、《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c、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的人员,应同时提供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苏州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的证明》;
d、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其中,申请政府代缴费人员还应提供《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户籍迁入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申请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人员,还应提供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入时间证明材料。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申请缴费人员,打印其《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人员参保缴费情况表》。参保人员凭《到龄缴费情况表》于次月10日前至指定银行缴费。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于其提出待遇核定申请次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于11-15日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于当月18日前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2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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