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关于异地就医的社保办理政策及指南

时间:Fri Jul 16 18:24:45 CST 2021来源:网友观点作者:婵姐

1、办理条件:
1)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优抚政策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
2)长期居住于本市行政区域[含五市:(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七区(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但参保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3)已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
4)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
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相互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即: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居住地均在市区行政区域(含七区)内的,不列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对象。

2、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填写《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
2)参保人员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用现金结付,然后凭上述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
3)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地区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并通过“苏州市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按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付规定计算确定可报销的金额,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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