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原件);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原件或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各二份);
3、办理流程
1)养老、医保保险:参保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在转入地参保的基础上,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递交《参保缴费凭证》,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转入和转出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转移:工作人员对初审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经办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返回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到丽水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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