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2、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办理流程: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4、办理时限: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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