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生活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2、办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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