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支付结算引发关注!薪福多系统故障导致939人重复发放工资

时间:2021-03-22 12:04:18.0来源:网络观点作者:本地社保网

  据浙江薪福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薪福多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律关系明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严重不当,应当予以改判。1.上诉人2017年5月16日汇入被上诉人账户的钱款应属不当得利,被上诉人称该笔钱款为其5月份所应得的工资的说法没有合法依据及相应证据支撑。被上诉人5月份的工资应在6月份予以发放,而非5月16日发放;并且即便要发放工资,工资金额也应基于被上诉人5月的工作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可能与5月15日发放的这笔工资金额相同。从事实角度而言,5月16日该笔款项确系因操作失误所致。2.2017年5月31日,上诉人与上海辰帆公司间的人事事务代理合同已经解除,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上诉人5月的工资发放等涉劳动关系事宜与本案无关,并不应当由上诉人予以发放。3.本案上诉人提供的人事事务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代发薪资明细、催收函及挂号信息清单、银行汇款凭证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诉人已合理、完整地说明我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且被上诉人的受益行为无证据支撑、无法律根据。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未充分释法说理等方面的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5月15日原告受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被告郑某账户汇入2017年4月工资的6561.94元,2017年5月16日,原告汇入被告郑某账户6561.9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2017年5月16日汇入被告账户的6561.94元系因操作失误导致,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针对其主张虽提供了代发4月工资明细、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薪福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司依据与薪福多公司的协议,仅指令薪福多公司于2017年5月向郑某发放一笔6561.94元的2017年4月工资,不涉及其他任何款项。至于薪福多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上诉人发放的款项金额,非受我司指令,系薪福多公司其自身系统故障原因导致,与我司无关。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上诉人薪福多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辰帆公司的协议,为辰帆公司向案外人代发工资,2017年5月15日上诉人薪福多公司受辰帆公司委托向被上诉人郑某账户汇入2017年4月工资6561.94元,2017年5月16日,薪福多公司又汇入郑某账户6561.94元,薪福多公司称由于其系统故障,导致全国范围内多达939人为重复发放了工资,现在有一部分人在薪福多公司提起诉讼后已退还了错误发放的款项,还有一部分正在诉讼中,郑某辩称,诉争款项并非是错误发放,是其应得的5月份工资和应退还的社保费用。本院认为,关于诉争款项是否属于薪福多公司因其系统故障而错误发放的问题,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已证明该公司仅指令薪福多公司于2017年5月向郑某发放一笔6561.94元的2017年4月工资,不涉及其他任何款项,至于薪福多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郑某发放的款项金额,非受辰帆公司指令,与辰帆公司无关。因此,郑某帐户于2017年5月16日获得的6561.94元构成不当得利,该款项应当予以返还。至于郑某称该款项系其应得的5月份工资和应退还的社保费用,并非不当得利,其可向辰帆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薪福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

  二、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浙江薪福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561.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公开资料显示,薪福多2016年4月创立于浙江,是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共同打造的“互联网 薪税管理”的专业服务公司。

  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依托薪酬管理SaaS平台,薪福多以减轻企业综合成本,薪税合规优化为核心,为广大企业提供薪酬管理与发放、财税申报、自由职业者管理解决方案(薪上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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