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灵活用工平台监管指导意见,来啦!

时间:2021-07-05 17:25:54.0来源:网络观点作者:婵姐


关于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

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所代表的平台经济,是现代服务业的创新载体,是数字经济时代灵活用工政策和自由职业人制度催生的新业态。为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按照“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行、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并重”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防范化解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的各类风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制度

  (一)明确列入“白名单”的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及零工服务平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在海南省登记为企业法人且住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开立银行账户且正常纳税,成立服务灵活用工人员的服务机构且建立和落实对平台内灵活用工人员完备的管理与服务制度措施;

  二是承诺并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与所在重点园区双方(或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其委托的零工服务平台、所在重点园区等三方)签署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住所托管服务与管理责任的协议;三是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四是承诺向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建立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共享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网址链接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开具涉税发票、业务流程、完成业务交付物(完单佐证材料)、资金往来流程等信息;

  五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零工服务平台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零工服务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企业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零工服务平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员、研发投入、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符合实质性经营要求。

  (二)规范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筛选推荐的程序。

  一是纳入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需由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零工服务平台主动提出申请;

  二是地方政府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组织海口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海口高新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洋浦开发区等相关重点园区会同属地市场监管、税务、招商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平台依照前述条件进行甄别、筛选并报地方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进行报备;

  三是相关重点园区应根据税务、统计部门的要求制定企业实质性经营审核标准,在企业入驻环节审核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人员、研发投入、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等是否符合实质性经营要求。

  (三)建立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企业清退机制。相关重点园区应当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白名单”企业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地方政府提出清退出“白名单”的意见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报备:

  一是主动申请退出“白名单”的;

  二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是不能持续符合入选“白名单”条件的;

  四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五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协助通过集群注册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六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情况的;

  八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九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十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零工服务平台未履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二、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企业的合规成本

  (一)创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

  一是列入“白名单”的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可以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用集群注册方式协助平台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的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商事登记,即多个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列入“白名单”的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以在琼户籍所在地或者在琼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二是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 “(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三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委托零工服务平台(第三方机构)代理办理集群注册,零工服务平台应搭建相应的监管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委托办理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档案并同步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主动向市场监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及时全面报送信息,对业务真实性、纳税合规性、主体适格性负责。

  (二)优化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数据采集业务规则。

  一是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或其委托的零工服务平台办理,平台企业应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

  二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委托零工服务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委托零工服务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三是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应采用“行政区划 平台简称 平台内分类项 数字 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如“海口字节跳动批发 5 号五金”“吉阳区阿里巴巴零售 9 号服装”等;

  四是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从事《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以外经营事项的,暂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集群注册方式。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白名单”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实行“合格假定”管理。

  一是探索包容柔性监管。对列入“白名单”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1年的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是优化涉企检查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符合免于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免于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一是严守安全底线。对“白名单”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

  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加强风险管控。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手段,完善风险预警和分析评价体系,提高智能监管水平。强化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推行风险分类监管,提高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的风险敏感度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

  (三)积极推进协同共治。

  一是加强涉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在重点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是做实平台自律。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依法要求其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平台企业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予配合;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贯穿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将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平台企业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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